浅析工期顺延的证明标准(二) ——如何获得工期顺延等相关证据
发布时间: 2017-11-23      作者:管理员    浏览:1508 次

上回说到了工期顺延的证明标准,那么既然我们对证明标准有了初步的认识,那么我们该如何获得有利于我们自己的关于工期顺延的相关证据呢?我认为目前最有利的非工程签证和提出索赔莫属了。

1、工程签证

工程签证有如下法律特征:(1)是表示双方意思一致的法律行为,一经达成即成为合同的有效部分;(2)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3)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如下:(1)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结果,表现为单方主张权利;(2) 是一种期待权利,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3) 必须依赖于证据,主张一方负有举证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2)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3)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4)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最后,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最后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99版示范文本中的第13条对工期延误有特别规定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及确认报告的时间均为14天。

3、工程签证和索赔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

GF-1999-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对于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充分使用这些合同条款对施工方尤为有利,项目现场工作人员要养成依约行事的好习惯,对非因施工单位原因的进度拖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建设单位违约导致增加施工成本等,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和索赔工作,保证签证和索赔的有效性。其中,在工程签证和索赔工作中应坚持一下原则:(1)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2)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配置专门人员,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3)明确项目经理的管理责任,杜绝该签证而未签、该索赔而不索赔的现象;(4)注意合同约定的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及时提出;(5)强化证据意识,依约及时有效地向建设单位发送书面报告并保留签收证据,如: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设计变更报告、价格调整报告、工期顺延报告等。

 

法律清欠办: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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