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的重要性吗?
发布时间: 2020-06-20      作者:管理员    浏览:2573 次

法律清欠办:张 瑾

我们都知道施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施工企业真正想要达到防范法律风险就要从履约管理做起。因为履约管理才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点,如果大家还有所疑惑的话我们来看看以下案例:

某土建安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价款为2800万,开、竣工日期分别为2004年7月1日、2005年6月30日。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延进度款、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等因素导致工程到2006年5月31日才通过竣工验收。该工程最终结算值为3200万元。但截止到2009年8月30日发包人实际只支付了2650万元,依约定尚欠承包人550万元。

之后承包人在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计610万元。而发包人则提起了反诉:1、以工程逾期竣工335天为由,要求承包人依“如工程逾期竣工,每延误一天,罚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的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469万元;2、以屋面存在大面积渗漏、墙面开裂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维修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12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施工方没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报了要求付款的工程量报告;2、施工方所提的加层虽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但未按照双方约定予以签证;3、设计变更、材料供应等问题与施工方延期竣工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施工方也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施工方提供的关于工期顺延的工程签证及工作联系单等表达矛盾、模糊,不能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而关于建设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的反诉,法院则认为:1、建设方提供了向施工方发送的函件及自行维修与相关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和支出的费用作为证据;2、施工方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将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维修完毕。最终法院判决:1、建设方原因延误工期的最终只能折抵工程延期26天,对于剩余的309天应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施工方应当支付违约金432.6万元。2、出现的质量问题系由建设方自行维修,由承包人承担由维修而产生的费用85万元。

以上案例中,承包方因没有重视施工过程中的履约管理导致证据资料短缺而白白损失了520万元,实在是令人痛心!这个案例仅仅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却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即合同履约过程中是否意识到了履约管理的重要性?在认识到其重要性后我们的履约管理是否到位?在履约管理过程中我们的资料的收集、归档、保存等工作是否也到位了?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我们在争取做好每一个工程的同时千万别忘了我们的履约管理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履约管理做到位我们才能真正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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