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千万要留心
发布时间: 2020-06-20      作者:管理员    浏览:1293 次

法律清欠办:张 瑾

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可是你知道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吗?你知道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具体怎么计算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延付或拒付租金适用一年诉讼时效。可是这样笼统的法条难以应对实践中所出现的复杂情况,比如在我们的实践中就经常出现下列案例中的情况:

2000年5月1日,甲厂与乙某签订钢模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间为一年。但是至租赁期满,乙某一直未归还租赁物,也未向甲厂支付租金。甲厂于2003年10月12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某归还租赁物并支付自2000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租金。乙某庭审中辩称,甲厂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仅只能支持从甲厂起诉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期间的租金,其余部分租金不应予以支持;租赁物同意返还。

其实上述案例中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争议,但究竟应该支持何段期间内的租金却存在很大争议。以下是存在的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可以简单从甲厂开始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即应该支持甲厂从2002年10月13日起到2003年10月12日止这段期间的租金。

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中不能简单的倒推一年。因为原被告双方最初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即2000年5月1日起一年,则租金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给付,此时租金的给付期限是明确的日期即2001年5月1日。但租赁合同届满后,乙某并未及时归还租赁物,甲厂也未及时向乙某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原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就继续有效,只是原先定期的租赁合同就变为不定期租赁。此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不定期租赁的起算日期为2001年5月1日。依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甲厂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的租金给付请求权最迟应在2003年4月30日前行使,2002年5月1日到2003年4月30日的租金给付请求权应最迟在2004年4月30日前行使。现在甲厂是于2003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租金显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厂从2002年5月1日起到2003年10月12日期间的租金,也就是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延付或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一年的计算并不是简单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将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计算方法区分开来。现在大家应该简单了解了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在实践中的具体计算方法了吧!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在实践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会在今后的文章中根据实践中各种千变万化的情况对诉讼时效进行一一简析。欲详细了解诉讼时效制度,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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