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 2020-06-20      作者:管理员    浏览:1409 次

法律清欠办:张 瑾

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想必大家对“借条”和“欠条”这两种形式的债权凭证都不会陌生吧!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确是很少有人去深究。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它们的法律性质确是根本不同的哦。

先来看一个案例:2008年甲因承建工程需要资金,便向乙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盈利后分红给乙,并于当天向乙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09年,乙找到甲要求归还10万元借款,并且表示如果不立即还清借款,将对甲实施报复。甲表示会尽快还清借款,并且又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给乙以示自己盈利的分红。之后,甲分两次分别归还乙3万元及4万元,共计7万元。不料之后甲承建的工程严重亏损。2010年乙以甲分两次借款共计30万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30万元。庭审中,乙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和欠条,其中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对于10万元借款没有争议,但对于另外20万元的欠条争议较大。甲答辩称20万元欠条是被迫写下的,而乙除提交欠条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以佐证20万元借款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原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10万元借款事实可以认定,其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已经归还了7万元,应当再向原告偿还3万元借款。而原告主张的20万元借款,虽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但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乙应当继续举出其他证据印证“欠条”即为“借条”,但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故该欠条不能直接证明借款20万元的事实,达不到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目的。最终法院判决甲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乙偿还借款3万元,并驳回了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些人看到上述案例很纳闷,借条和欠条不是一回事吗?怎么借条支持而欠条不支持呢?其实,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是有很大区别的。法律上的借条一般是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则往往只视为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借款一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所以法庭上借条持有人只需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而欠条持有人必须详细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并加以证明。如果对方否认、抗辩的话,欠条持有人就对欠条形成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还要补充的是,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但是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则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出借人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因为法律上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法律上视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回到上述案例,法院之所以对乙所持欠条的20万元未支持,主要原因在是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当案件当事人以欠条作为诉讼的证据时,不能像借条那样,直接证明债权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认,原告往往还必须举出其他证据来对欠条的内容进行证据补强。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资金来源,也就是未完成对欠条内容进行证据补强的义务,因此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通过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你知道“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了吗?你知道“借条”并不等于“欠条”了吗?你知道“借条”和“欠条”两者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差别了吗?所以,千万别“借条”和“欠条”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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